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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15   信息来源: 抚松县政府办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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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抚松林业改革与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松县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松县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抚松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草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抚松县推进林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松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如只发生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流转时,即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不统一,无法发放不动产证书,由抚松县林业局代抚松县人民政府发放《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第三条 办理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是指将林地林木流转双方依法进行林地林木流转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记载于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登记簿的行为;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是证明林地林木流转依存关系和享受相关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林木流转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事项权益的证明。 

  禁止炒买炒卖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抚松县政府是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的发证机关,抚松县林业局是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七条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林地林木流转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八条 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林木界限封闭四至清晰的地块。 

  第九条 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再流转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 

  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办理应当征得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办理应当进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十五天。公示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本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办理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十条  办理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材料、现地); 

  (四)公示(照片); 

  (五)记载于登记簿; 

  (六)备案注记; 

  (七)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流转合同原件; 

  (四)地块认定书、边界认定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决意的原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GPS值)、调查因子; 

  (六)申请登记公示情况证明; 

  (七)合同期满后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八)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抚松县林业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抚松县林业局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应在流出方所在地的村组(林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依照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的; 

  (二)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林木流转合同的; 

  (四)林权已抵押的; 

  (六)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抚松县林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二)林地林木经营权证发生再次流转的: 

  (三)林地林木经营权证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占、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到发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注销。 

  第十七条 《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错、漏记载或者遗失、损坏的,林地林木经营权证权利人可以到发证管理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 

  第十八条 抚松县林业局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注记流转宗地的林地林木经营权证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限制流出方流转宗地在林地林木经营权证流转期限内的林权抵押等权利。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登记,收回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或者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林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林地林木资源转化,推进林权融资服务,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投放,积极培育和壮大新型林业主体。赋予《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合法有效的林权抵押权。银行、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建立担保收储机制,防范抵押风险。抚松县林业局要严格做好林权抵押审查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因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发生争议纠纷的,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先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的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林地林木流转登记和未经批准流转国有或集体林地林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已取得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的权属登记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 

  (二)盗伐、滥伐林木的。 

  第二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地林木流转登记、变更登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流转条件的林地林木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参考《抚松县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证登记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抚松县政务信息化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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