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发〔202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抚松县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松县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
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系统规范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提高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利用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帮助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展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劳动力素质、增加收入的脱贫致富项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车辆、通讯等工具、外出补助费用;
第三条 按照国家、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可实施扶贫项目范围如下: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致富带头人等经营主体,规范建立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龙头企业带动、订单扶贫、资产收益、电子商务扶贫等。支持贫困群众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林特产品深加工业、乡村旅游业、销售业。对扶贫对象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雨露计划、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生产设施、农村安全饮水及配套设施,支持村屯道路、边沟建设、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等小型公益性设施建设。
(三)缓解贫困群众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村屯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第四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管理机制。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
第二章 项目库储备
第五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动态管理储备库制度,对实施的所有扶贫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动态储备库(简称项目库)管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村申报
村两委在认真分析本村优势资源、项目需求和资金保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和资源禀赋,有的放矢谋划扶贫项目,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等,对产业发展类扶贫项目覆盖贫困户比例务必达到100%。
确定本村申报项目后,在村内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保留文字及影像资料等内容,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主动向社会群众公开。
公告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项目请示。
(二)乡镇审核
乡(镇)政府召开党委会对所辖村屯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收益分析以及贫困群众参与、带贫减贫机制情况等方面,召开扶贫项目专题会议,形成党委会会议记录。
审核认为可行的,在乡(镇)公示栏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保留文字及影像资料等内容,主动向社会群众公开。公告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向县发改局(扶贫办)提交拟实施项目申请,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图纸、预算等相关要件,以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三)县审定
县发改局(扶贫办)协调组织召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专题会议,对各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项目审定把关,审定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发展资金项目库。并对纳入发展资金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我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拟实施项目公告。
(四)入库项目相关要件
各乡(镇)要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相关材料报送到县发改局(扶贫办),进入项目库的材料包括:
1.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台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相关会议表决情况公示照片;
2.项目所在村向乡镇提交项目建设(要有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完工时限等)的请示;
3.乡镇对项目所在村项目建设请示的批复;
4.项目主体乡(镇)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项目文件;
5.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体现受益贫困人口数量和带贫减贫机制);
6.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的工程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评审报告;
7.基础设施类项目和产业发展类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有相应设计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图纸及建设内容工程清单预算,产业发展类项目要有与相关公司签订的购置合同等相关材料;
8.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9.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第三章 项目审定
第六条 县发改局(扶贫办)、县民宗局在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下达到县的20个工作日内,分别协调组织召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项目审定会议、县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项目审定会议,根据省下达资金规模、乡(镇)政府申报项目具体情况,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当年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及资金安排,经财政部门对年度实施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分别下达本年度实施项目计划文件。
第七条 社会各界如对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有异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对拟确定的项目按照公告公示程序重新调整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乡(镇)收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下达实施项目计划文件后,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限额标准等相关程序,可以组织实施,对基础设施类、农村安全饮水的项目要聘请监理介入。在项目实施地点按公告公示管理办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天,并保留文字及影像资料等内容,主动向社会群众公开。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如确需实施的项目按照入库相关程序履行后,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方可实施。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必须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申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各项环节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地点、规模、设计标准、内容和施工工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逐级上报,方可调整实施。对产业发展类项目受社会经济市场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收益和长期效益的,在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具备转产转型条件的,可按照逐级上报审批的程序转为同类别项目,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一条 当年确定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启动实施,力争当年完成。对当年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县发改局(扶贫办)的意见收回资金,并按相关程序另行安排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乡(镇)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乡(镇),按县乡两级国家金库体制结算管理,实行县级财政实拨。
第十四条 对基础设施类项目,启动后按项目总投资额度(或合同价款)预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以后按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拨付工程款,最高可拨付项目总投资额度(或合同价款)的80%。留20%的资金评审后拨付,工程全部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要及时拨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控制在应付项目资金总额的3%(为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际支出进度,施工单位也可先预交3%的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乡(镇)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延工期。县发改局(扶贫办)、县民宗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工程质量或建设内容等存在问题的项目,县发改局(扶贫办)、县民宗局下达整改通知并限时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工期的,由乡(镇)上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数据资料齐全(项目完工总结,项目施工前、中、后场景照片,资金使用票据,决算报告,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参照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完工项目综合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如项目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施乡(镇)聘请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结算项目资金。对无法实施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收回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全部完工,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乡(镇)政府向发改局(扶贫办)、县民宗局提交综合验收申请,发改局(扶贫办)、县民宗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填写验收清单。验收清单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和实施时间、地点,参与综合验收成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明确扶贫项目领域反映问题及受理方式,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发改局(扶贫办)设立公开举报监督电话0439-6230179,电子邮箱:fsxfpb6230179@163.com。民宗局设立公开举报监督电话0439-6222106负责扶贫项目投诉受理工作,各乡(镇)政府相应设立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做好扶贫项目投诉受理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完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项目实施乡(镇)要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报县发改局(扶贫办)、民宗局备案,并要有专人管理、资料真实、保存完整。项目档案由项目实施中产生的所有资料组成。
基础设施类项目一般目录为:
1.村级民主决策台账记录复印件、相关公告公示影印件;
2.项目实施村向项目实施乡(镇)建设的请示;
3.项目实施乡(镇)对项目实施村建设批复;
4.项目实施乡(镇)党委会议通过实施项目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
5.项目实施乡(镇)对实施项目申报申请(正式文件);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报告、设计图纸、设计预算;
8.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对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9.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10.项目年度计划(指标文件);
11.项目实施乡(镇)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成文件;
12.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资料;
13.项目施工建设合同;
14.项目竣工报告;
15.项目实施乡(镇)初验单;
16.项目完工总结、交接单;
17.验收报告(单);
18.竣工图纸、决算报告、结算审查报告;
19.项目资金来源、支出票据;
20.后期管护合同;
21.项目施工前、中、后场景照片;
22.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产业发展类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目录参照基础设施类项目归档。
产业发展类项目档案还应有资产登记台账,后期管理经营合同,收益台账及收益分配建档立卡贫困户台账记录等。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以租金、承包费等经营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乡(镇)政府或村集体上交投资利润,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以及村级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 坚持因地制宜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坚守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的初心,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完善带贫减贫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生产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防止“养懒汉”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乡(镇)按照县扶贫办要求,依据产业扶贫项目的实际反哺(分红)情况,定期编制报送产业扶贫项目反哺(分红)收益台账,并收集保存对应的发放款项佐证资料。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乡(镇)作为项目监管主体,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登记,建立健全扶贫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扶贫项目生产经营及运行管护管理模式,提高扶贫项目效益。
对基础设施类扶贫项目,各乡(镇)应制定管理管护措施,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加强设施运行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应有的效用。
对产业发展类扶贫项目,各乡(镇)应规范选定经营主体,通过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规范程序和标准,择优确定经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着重选择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扶贫资产的经营主体。因地制宜确定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可采取村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管、股份合作等。除村集体自营外,扶贫资产经营各方要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违约责任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切实履行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各项环节的职责,指派专人负责扶贫项目建设及后续管理相关事项,做好前后任领导对扶贫项目工作的责任交接。各乡(镇)政府对本乡(镇)实施的所有扶贫项目负全部监管和管理责任,县发改局(扶贫办)、县民宗局负责全县产业扶贫工作的沟通协调、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十章 项目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成立抚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局(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政数局(审批局)、环保局、县民宗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编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安排年度实施项目、安排资金计划;二是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储备及项目库动态管理、审定、实施管理和绩效评估;三是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信息收集整理;四是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一章 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局(扶贫办)、县民宗局年初组织对项目实施乡(镇)上一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束后向领导小组报告绩效考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依据综合考评情况,将其作为制定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现行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县发改局(扶贫办)、民宗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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