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发〔2020〕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抚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松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资产
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扶贫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扶贫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和效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增收为目标,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四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扶贫办把握正确方向,负责对全县各乡(镇)扶贫资产进行政策宏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作为扶贫资产所有者,负责扶贫资产排查登记、变更、日常监管和收益分配等职责,履行对辖区内扶贫资产的监管主体责任。各乡(镇)应建立和健全扶贫资产后续经营管护制度,明确领导职责分工,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做好前后任领导责任交接,切实做好产业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和带贫增收工作。规范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建立乡(镇)、村扶贫资产台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投入农村扶贫产业所形成资产的管理,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出资者意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
第六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其他的应归属于投资者,执行属地管理。
(一)乡(镇)辖区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二)跨乡(镇)、县域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分区域砍块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第七条 扶贫资产经营权,由资产所有者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据相关程序确定到负责资产经营的实施主体。
经营者应从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择优选定。
扶贫资产经营相关各方应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立经营方式、带贫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明确经营实施主体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资产经营方式,主要包括村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
扶贫资产经营应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项目选择要长短结合,兼顾短期效益和长远利益,以达产达效、优先扶贫为主要目标。项目经营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扶贫资产经营协议期限,可由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但协议期限根据减贫规划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年,最高不超过脱贫攻坚期,脱贫攻坚结束后根据实际另行商定。
第八条 扶贫资产收益权应归属于资产所有者。健全农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农户,便于收益分配的动态调整。
第三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九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条 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应优先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防止“泛福利化”。由财政资金和经营主体、村集体自有、农户自有资金共同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收益,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贫困户和贫困村优先享有收益。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坚持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的原则,实行上限和下限控制,原则上在不低于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保证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年脱贫标准,最高不高于脱贫攻坚期满后脱贫标准的1.5倍。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贫困深度、户均人口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重点向老、弱、病、残等重度贫困人口倾斜。
在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基础上,多余资产收益可用于村集体。村集体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金明细账,专账管理,封闭运行。该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扶贫项目建设、贫困户紧急救助、村内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并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公开透明运作。
第十一条 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调整,精准受益。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根据脱贫情况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对于脱贫农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并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防止出现“福利陷阱”。调整出的资产收益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扶贫事业,不得改做他用。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
扶贫资产经营者要用不低于财政扶贫资金投入1.5倍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并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资产所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
第四章 扶贫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扶贫资产的监管主体责任及风险控制;
(五)负责扶贫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维修维护,负责执行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资产资源的变卖、报废等,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 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对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级班子等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 各级扶贫、农业、财政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扶贫资产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裁定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予以失信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抚松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参考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