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为全面落实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督导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12号),以及吉林省教育厅和人社厅联合发文《关于报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的预通知》(吉教联[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抚松县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家、省、市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工作要求,保障我县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当前我县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已经略高于全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将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全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
(四)实施步骤
1. 调研摸底。
2. 数据比对。
3. 补齐差额。
4. 完善机制。
(五)保障措施
1. 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纳入重点经费保障。
3. 稳妥防范化解风险,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三、重要意义
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既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需要,同时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高度重视,是国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教师队伍稳定和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对建设和发展现代化教育事业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抚松县政务信息化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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