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修改)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
2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3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4 | 医疗保险稽核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5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6 |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文件:吉医保办(2024)19号 |
责任编辑:抚松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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