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标准: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
接种疫苗公示情况;
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
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
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
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
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
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
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
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
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实验档案建立情况;
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二、医疗机构医疗卫生监督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三、放射诊疗监督检查标准: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
8.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人处置情况;
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10.管理情况。
四、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标准
1、新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应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应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与备案提交的相符;其他消毒产品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数量应与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数量一致,和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数量应一致。
用人单位职业病监督标准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红头文件)
(三)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五)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警示标识
(六)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标准:
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2、学生晨(午)检制度;
3、卫生通风消毒制度;
4、预防疾病制度;
5、传染病管理及上报制度;
6、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
7、学生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8、学生健康档案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9、卫生突发事件管理等制度;
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标准: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