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1 | 对殡葬管理工作的检查 | 1.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年检。 2.对殡葬用品商店及殡葬服务机构的商品进行检查,要求明码标价,严禁销售封建迷信用品。 3.殡葬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 |
2 | 对社会团体的检查 | 每年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 | 每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
4 |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检查 | 1.法人治理结构合规,无违规行为。 2.开展了意识形态工作,成立了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开展了党内活动。3.档案完善,《法人登记证书》使用和印章使用登记完整。 4.按照规定组织慈善组织换届及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相关资料完善。 5.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重大事项是否报告。 6.符合审计要求。 7.负责人变化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有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是否有专职工作队伍。 8.接受国内外捐赠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慈善组织负责人信用及慈善组织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10.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支出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5 | 对养老机构的检查 | 1.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不存在涂改行为。 2.养老机构已办理相应登记。 3.名称规范使用,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不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银行账户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 4.不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5.养老机构已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6.实地核查中确认养老机构已依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养老机构已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8.养老机构已与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符合要求,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9.养老机构不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0.养老机构不存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11.养老机构无擅自暂停、终止服务的行为。 12.实地核查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 |
6 | 对地名工作的检查 | 1.不存在擅自命名、更名的情况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情况。 2.不存在地名标志丢失或损毁情况。 3.不存在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或者擅自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等。 |
责任编辑:抚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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