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统计(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依据 |
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
3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
4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
5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责任编辑:抚松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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