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审计局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依据 |
1 |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施行时间:2021年 |
2 |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施行时间:2021年 |
3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施行时间:2021年 |
4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施行时间:2021年 |
5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施行时间:2021年 |
6 | 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施行时间:2021年 |
7 |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施行时间:2021年 |
8 |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施行时间:2021年 |
9 | 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施行时间:2021年 |
10 |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行时间:2021年 |
11 | 对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施行时间:2021年 |
12 | 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施行时间:2021年 |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施行时间:2021年 |
14 |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第三款: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施行时间:2021年 |
责任编辑:抚松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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