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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31   信息来源: 抚松县气象局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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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气象局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和依据

抚松县气象局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依据
1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4 对涉外气象活动的监督管理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根据中国气象局第35号令修改)第十七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4.《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5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6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7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8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根据中国气象局第35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0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11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责任编辑:抚松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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