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农业局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依据 |
1 |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3月 |
2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 |
3 |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4 |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5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 |
6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21年1月22日 |
7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21年1月22日 |
8 |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 |
9 | 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 |
10 |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
11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
12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
13 |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14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15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16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17 | 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或水下施工作业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8 | 对未按规定在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9 |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4年8月28日。《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14日 |
20 |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14日 |
21 |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4年8月28日。《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14日 |
22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14日 |
23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24 |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4年8月28日。《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14日 |
25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26 |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4年8月28日。《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14日 |
27 | 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4年8月28日。《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14日 |
28 |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4年8月28日。《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14日 |
29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对生产中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施行 |
3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31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32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33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34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 |
35 |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 |
36 |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 |
37 | 对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38 | 对侵占、挪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费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检查 |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2005年3月1日 |
39 | 对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抚松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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