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公安局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依据
1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
对烟花爆竹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
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4
对民用枪支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5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
对旅馆服务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
对公章刻制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8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9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规范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0
对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1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2
对典当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3
对旧手机交易业治安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4
对开锁业企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15
对汽车租赁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6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开展维修业务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7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行政检查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等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七章等
18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19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0
对网络与数据安全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责任编辑:抚松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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