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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作业指导书
版
发布日期:2015.08.01
文件编号:THCIQ-ZY-ZJ-01-A/0
发放编号:
编写人:高
审核人:孙长河
批准人:杨乃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TONGHU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过程的质量控制,特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植检科对出境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和对出境的贸易性植物产品以及作为展览、援助、交换、赠送等用途的非贸易性的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的过程控制。
3. 职责
植检科负责辖区内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 工作内容
4.1作业流程按照 CIQ2000 业务管理系统要求进行。
4.2接单:科室负责人负责接收检务部门转来的报检单证。
4.3分单:科长根据科室人员分工分单,确定检验检疫人员。
对经常出口的企业,允许电话预约检验,先检验后报检。
4.4审单:检验检疫人员负责对报检证单进行审核,注意单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4.5现场检验检疫
4.5.1需要现场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联系报检人确定检验检疫的时间、地点,准备相关检验检疫工具。
4.5.2制订检验检疫方案:研究合同及所附单证中关于检验检疫项目、质量要求等内容,了解出口货物流向、运输、仓储情况以及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了解出境检疫物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种类等,确定取样、制样及检验检疫方法。
4.5.3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按照《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疫分册)》实施检验检疫,检查检验检疫标识加施情况,并按规定做好原始记录,抽取样品,待检验检疫结束后,样品贴好标签后即刻交技术分中心保管。
4.5.4
4.6结果评定
4.6.1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结果(送实验室检疫的需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照检疫依据要求做出最终评定。
4.6.2评定结果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的,进入4.7放行环节。
4.6.3 评定结果不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的,进入4.8检疫处理环节。
4.7放行
4.7.1检验检疫人员填写相关原始记录。
4.7.1.6 通化检验检疫局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单
(出口种子)
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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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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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检疫 |
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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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
SN/T2555-2010合同 |
唛头/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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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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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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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装情况:塑料编织袋包装,包装完好,无污染,适于长途运输。
2.货物状况:该批货物存放发货人仓库,货物堆垛整齐,库内干燥清洁,卫生条件良好,适于保存货物。
3.取、制样情况:按SN/T2555-2010从中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
4.检疫:上述植物产品经按SN/T2555-2010进行检疫,被认为不带有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且基本不带有其他的有害生物,因而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
评定:合格/不合格。
检验(抽样)人员:
4.7.2在 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结果登记”和证稿拟制。
4.7.3 拟制相应证稿后提交审核人审核。
4.7.4 审核人对证稿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检务部门出证。
4.8检疫处理
在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中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管下做检验检疫处理,可做有效处理的,经处理合格后进入放行环节;不能做有效处理的,不予出境。
4.9监督管理
4.9.1植检科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负责对辖区内出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注册登记。
4.9.2主管科室人员负责管辖企业以及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检查企业与基地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察看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以及企业防虫防鼠措施,督促企业与基地搞好生产管理。
4.9.3出口植物原性食品依据《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以及《出境动植物风险分析指南》。
对于企业管理好,出口产品风险可控,年出口量在较大的企业可以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方法依据《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及下列方法进行。
抽检检验措施
常规抽检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进口国家或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其出厂产品自行抽样送有食品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其质量管理类别和生产食品的风险类别,对其出口食品实施常规抽查检验、强化抽查检验和重点抽查检验。
常规抽查检验是指按照进口国家或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某一生产加工企业报检出口的某种食品,抽取报检批次的1%-20%的批次实施出口前检验。
强化抽查检验是指按照进口国家或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某一生产加工企业报检出口的某种食品,抽取报检批次的20%-40%的批次实施出口前检验。
重点抽查检验是指按照进口国家或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某一生产加工企业报检出口的某种食品,抽取检验批次的60%-100%的批次实施出口前检验。
日常监管措施的实施
根据出口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类别,对其采取不同频次的日常监管。
一类企业:每年日常监管次数不少于1次。
二类企业: 每年日常监管次数不少于2次。
三类企业: 每年日常监管次数不少于2次。
检验措施的实施。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出口产品,按企业的分级,实施不同的检验措施。
对出口低风险食品,一、二类企业均实施常规抽查检验,对三类企业实施重点抽查检验。
对出口中风险食品,一、二、三类企业分别实施常规抽查检验、强化抽查检验、重点抽查检验。
对出口高风险食品,一类企业实施强化抽查检验,二类和三类实施重点抽查检验。
出境竹木草制品的分类按《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分类企业未抽中批货物的样品在企业保存,保存条件按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执行。分类企业抽检批次按照《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疫分册)》实施检验检疫,进行,未抽重批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结果栏只显示“分类管理企业,未抽检批。”并在检验流程处显示“分类管理企业未抽检批”。
4.9.3.1
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
申请分类的类别
□
申
□重新申请
申
卫生注册编号:
联
电
申
申
一、申请分类管理的企业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申请书一式2份。
二、在封面“申请类别”和“申请形式”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
三、申请列入分类管理一、二类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见《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
四、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附材料目录;
2.《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4.企业提供所获得的有效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实验室认证证书以及最近一年的监督审核报告复印件;
5.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中企业分类应当具备条件的其它说明性材料。
五、“企业地址”:企业地址应为企业法定地址,如果企业法定地址与车间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时,应同时注明车间所在地地址。
备注:《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动植司制定的作业性文件。
企业声明
1、本企业申请出口分类管理,获得批准后,将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进口国(或地区)和我国强制性技术法规,维护国家信誉、企业信誉和顾客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3、如因本企业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引起国际贸易纠纷或退货索赔,本企业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
年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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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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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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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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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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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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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出口货值(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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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创汇占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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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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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的主要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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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销往国别(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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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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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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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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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认证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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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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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CNAS认证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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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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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产品的其它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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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意见: □ 同意受理该企业提交的申请。 决定由 (评审组组长)、 、 (评审组组员)组成评审组,完成对该企业申请企业分类的评审工作。 □ 不符合《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有关规定,不同意受理该企业提交的申请。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4.9.3.2
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考核、批准程序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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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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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注册(登记)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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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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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出口产品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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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分类类别 |
□ 一类抽检管理企业 □ 二类抽检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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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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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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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现场) 考 核 评审组 意 见 |
经(现场)考核评审: □ 同意企业申请的分类管理类别; □ 不同意企业申请的分类管理类别。 考核组组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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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验 监管模 式类别 的评定 意 见 (章) |
经对企业申请分类管理类别考核和对产品风险评估,现推荐 公司 生产的 在出口检验监管工作中实施 类管理模式, 请局领导审批。 负责人: 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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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
局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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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描述 |
评论 |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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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体系认证或等效的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的优先考虑),能够规范有效落实自检自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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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严格的原辅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供应商相对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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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类企业生产出口产品3年以上,二类企业生产出口产品2年以上或上一年度实际出口批次高于当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辖区二类企业平均水平,生产工艺成熟,产品质量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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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配有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人员资质、素质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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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按规定要求实施注册/备案管理的种植/养殖类原料应来自经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备案的原料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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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须具有完善的出厂检验检疫和召回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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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类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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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能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生产条件、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所在地区行业领先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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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过去两年每年的出口检验检疫、风险监控检测合格率99%以上,检出不合格后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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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产品连续3年未发生过查实属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因检疫、安全、卫生、环保问题而发生退货或销毁、召回产品、索赔、境外通报等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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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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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已开展出口产品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在自检自控体系中加以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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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ISO体系认证或等效的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建有检测实验室能够按生产批进行自检自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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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列入二类企业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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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类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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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能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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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过去两年每年的出口检验检疫、风险监控检测合格率98%以上,检出不合格后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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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产品1年内未发生过查实属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因检疫、安全、卫生、环保问题而发生退货或销毁、召回产品、索赔、境外通报等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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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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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3
出口企业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报检号:
品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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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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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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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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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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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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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物存放情况:
货物存放于(□生产企业仓库内,□其他 );货位码放(□整齐, □不整齐);四周环境(□无污染,□污染),(□便于 □不便于)进行抽样检验。
2.批号:
3.标记及号码:
4.包装及货物外观检验:1.包装种类:□纸箱;□纸袋;□其他 。
2.每件净重:( )千克。
3.包装状况:(□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5.取制样情况:
按SN/T1508-2005之规定,从整批货物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件,打开进行检验,并从中抽取 千克样品,做为检验及备查样品。
抽样人及抽样日期:
6.鉴重情况:
7.检验检疫情况:
检验项目:□理化、□微生物 □其他
结果
8.检验检疫地点:
9.评定:上述货物经检验检疫
10.其他:
天气:晴、阴、雨、雪 复核人: 检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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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4
出口检验检疫分类管理降类通知单
编号: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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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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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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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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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抽检管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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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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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存在《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所列问题,我局决定 自 年 月 日起,对你企业采取降类处理,将你企业检验检疫分类管理模式类别降为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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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类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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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
出口食品恢复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类别通知单
编号: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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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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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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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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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原存在的《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所列问题,经我局审核整改后符合有关要求,我局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恢复你企业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类别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印 章 年 月 日 |
4.9.4对于经常出口的企业,出口质量稳定的产品,可以预先做批检验,然后分批出口。抽检频次及监督管理按 以下方法进行。《抽检频次分三种:1、常规抽查检验,抽取报检批次的1%-20%的批次实施出口前检验。2、强化抽查检验,抽取报检批次的20%-40%的批次实施出口前检验。3、重点抽查检验,抽取检验批次的60%-100%的批次实施出口前检验。一类企业:每年日常监管次数不少于1次。
二类企业: 每年日常监管次数不少于2次。三类企业: 每年日常监管次数不少于2次。对出口低风险食品,一、二类企业均实施常规抽查检验,对三类企业实施重点抽查检验。
对出口中风险食品,一、二、三类企业分别实施常规抽查检验、强化抽查检验、重点抽查检验。
对出口高风险食品,一类企业实施强化抽查检验,二类和三类实施重点抽查检验。
需要出具熏蒸证书的木制品出口,可凭企业出具的热处理报告或记录出具证书》。
4.9.5检验检疫人员对截获的有害生物在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结果登记”,并按“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调查、监测、上报作业指导书”要求上报。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报告。
5.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验检疫作业流程图
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验检疫作业流程图
6.相关文件、依据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6.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6.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9《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疫分册)》
6.10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
6.11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831 号)
6.12《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号令)
6.1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5号令)
6.1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
6.15《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
6.16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
6.17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
6.18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2014]618号。
6.19
其它文件详见本局技术文件目录清单。
7.相关记录
详见本科质量记录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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