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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动函〔2014〕113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跨境传播,根据《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总局于2005年发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局令)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局令)。近年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对第15号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版见附件),并已在成员国或地区间得到普遍采纳。为确保我国外贸顺利进行,根据修订的国际标准,现就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调整如下:
一、以下六种类型的木质包装不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9、84号和本通知的规定:
(一)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
(二)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
(三)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
(四)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
(五)锯末、刨花木、丝。
(六)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二、木质包装须使用去树皮木材制作。木质包装上树皮残留允许量应满足:宽度小于3cm,或总面积小于50cm2。如使用溴甲烷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应在处理前去除树皮。
三、关于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的方法,除使用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外,也可采用介电加热处理(DH),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介电加热处理指标:使用微波等介电加热使木材表面温度在处理开始后30分钟内达到60℃以上,并保持至少一分钟。
(二)介电加热处理要求:(1)至少使用两组温度传感器在木质包装温度最低处(通常为木材表面)进行测量。(2)厚度超过5 cm的木质包装材料,应使用双向或多向介电加热。
四、木质包装上IPPC标识的大小、使用的字体及加施的位置,可根据需要进行变化,但必须是矩形或正方形(标识样式见附件)。标识内信息应符合规定,不得增加商标、防伪符号等其它内容,用于防伪、追溯等需要的其他信息可在标识框外加注。自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总局令第69号及第84号中规定的标识式样。目前正在使用的已加施原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经检疫未发现关注的有害生物,视为合格。
五、允许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重复使用,条件如下:
(一)按照第15号标准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如未经修缮、再制造或其他改造的木质包装,经检疫确认合格的,可重复使用,不需再进行检疫处理或重新标识。因此,货物输出国家或地区可以与IPPC标识显示的国家或地区不一致。
(二)修缮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部件不超过三分之一。修缮过程中增加的木材应当经过检疫处理并加施相应标识。因此,一个木质包装上可允许带有多个不同的标识。
(三)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的部件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再制造的木质包装须重新进行检疫处理,并将木质包装上原有标识去除,加施新的标识。
请各局及时将调整后措施通报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做好宣传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动植司。
联系人:冯春光,电话:010-82261896
电子邮件:fengcg@aqsiq.gov.cn。
动植司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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