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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出口木制品(示范区)检验检疫
分类管理规定的函
省局植检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吉林省进一步开发开放的意见,按照《吉林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我局为推动辖区特色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特制定《通化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示范区)检验检疫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出口木制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作业指导书》。在报请吉林检验检疫局植检处等相关处(室)审定并得到其同意实施后,经通化局党组研究,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此规定适用于通化检验检疫局辖区出口木制品(示范区)备案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特此函告。
附件1、通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示范区)检验检疫分类管理规定(试行)
2、出口木制品(示范区)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作业指导书
通化检验检疫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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