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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制品(示范区)检验检疫
分类管理作业指导书
版
发布日期:2016.03.18
文件编号:THCIQ-ZY-ZJ-01-A/0
发放编号:
编写人:高斌
审核人:孙长河
批准人:姚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TONGHU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出口木制品(示范区)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出口木制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过程的质量控制,特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通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出口木制品示范区内备案生产企业的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3.2
3.3
3.4
4.依据
4.1.《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4〕618号)
4.2.关于印发《吉林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检质函﹝2015﹞303号)
4.3.《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
4.4.《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指南》
4.5.《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5〕51号)
4.6.《吉林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吉检植函﹝2015﹞66号)的要求。
4.7.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4.8. 相关文件:《进出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程序和技术要求》(GB/T21658-2008);《进出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技术要求》(GB/T20879-2007)。
5. 工作内容
5.1企业分类:对出口木制品企业按《通化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示范区)检验检疫分类管理规定》(试行)进行评定。
5.2分类企业的抽检比例:
5.2.1一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高于出口批次的1%。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
5.2.2二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为出口批次的3-10%。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
5.2.3三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5%。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
5.3放行方式:
5.3.1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未抽中批采取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中批次按查验放行,输入国有特殊要求、疫情疫病、国外预警通报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等情况时检验前置到生产过程中,验证放行。
5.3.2申报放行和验证放行类的,由业务科(室)拟制证稿,检务部门出具证书,不再填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只在报检单流程备注栏填写放行方式。当产品的输入国要求、疫情疫病、国外预警通报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等情况时,须查验放行或检验放行时,业务科须填写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并拟制证稿,检务部门出具证书。
5.4作业流程
5.4.1接单:科(室)负责人负责接收检务部门转来的报检单证。无纸化报检批次,直接由主管人员接单。
5.4.2分单: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室)人员分工分单,确定检验检疫人员。
5.4.3审单:检验检疫人员负责对报检证单进行审核,核实电子监管信息和企业分类信息,判定放行方式。
5.4.3.1 符合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条件的直接进入5.4.6.2环节。
5.4.3.2符合查验放行和检验放行条件的进入5.4.4环节。
5.4.4现场检验检疫
5.4.4.1需要现场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联系报检人确定检验检疫的时间、地点,准备相关检验检疫工具。
5.4.4.2制订检验检疫方案:研究合同及所附单证中关于检验检疫项目、质量要求等内容,了解出口货物流向、运输、仓储情况以及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了解出境检疫物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种类等,确定取样、制样及检验检疫方法。
5.4.4.3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按照输入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及SN/T 2369-2009标准实施检验检疫,检查检验检疫标识加施情况,并按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必要时按规定取样。
5.4.4.4 检验检疫人员不能检验检疫的项目,需填写样品送检单并随样品送至吉林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或分中心进行检验检疫。
5.4.5结果评定
5.4.5.1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结果(送实验室检疫的需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照进口国要求、合同及标准做出最终评定。
5.4.5.2评定结果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的,进入5.4.6放行环节。
5.4.5.3 评定结果不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的,进入5.4.7检疫处理环节。
5.4.6放行
5.4.6.1检验检疫人员填写相关原始记录。
5.4.6.2在 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结果登记”和证稿拟制。
5.4.6.3 拟制相应证稿后提交审核人审核。
5.4.6.4 审核人对证稿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检务部门出证。
5.4.7检疫处理
在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中,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竹木草产品,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管下,做检验检疫处理。可做有效处理的,经处理合格后进入放行环节,不能做有效处理的,不予出口。
5.5 其它出口木制品企业参照上述办理。
6.相关记录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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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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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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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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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项目 |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
检验检疫依据 |
SN/T2369-2009 合同、输入国进境植物 检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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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种类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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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数/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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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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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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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地 |
吉林省 |
N/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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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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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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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存放情况:该批货物存放于仓库内,货物码放整齐,四周环境良好,无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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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装情况: 包装,包装情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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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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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及输入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按SN/T 2369-2009标准抽取代表性样品 进行检疫,结果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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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植物产品不带有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且基本不带有其他的有害生物,因而,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植物检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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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定:该批货物经检疫,允许销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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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情况: 晴 阴 雨 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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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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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