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助产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站:
为进一步规范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吉林省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取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许可及上岗证书。
二、相关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制度张贴在科室内醒目位置。
三、在彩超室,B超室、产科门诊及病房等要有“禁止两非”的标志。
四、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手术者,根据具体情况须出具下列证明:
1、20周岁以下的未婚女性,须出具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20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女性,须出具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政策外怀孕的育龄妇女,须出具由当地乡(镇、街)计生办出具的《准予引产证明》。
4、政策内怀孕的育龄妇女,因医学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须由施术单位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会诊并签字,同时签写手术知情同意书。
五、以上证明或复印件均需在病历中保存。
六、禁止为28周以上无医学指征孕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七、终止中期妊娠登记中要记录患者身份证号码。
八、助产机构严格执行住院分娩出生登记制度、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提供证明制度,在原有登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产妇身份证号的登记留存。
九、各助产机构每季度末25日将出生及引产登记相关数据报送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将全县数据整理后上报县卫生计生局人口统计管理员,实现信息共享,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联系人:李宜梅 联系电话:6255301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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