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2015年抚松县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规范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抚松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为抚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时抚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征收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5. 根据抚松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县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021元,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为11299元。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城镇居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村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四、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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