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主项) | 事项名称(子项)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603 | 县消防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
604 | 县消防 | 火灾事故调查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责任编辑:抚松县消防大队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