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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14   信息来源: 抚松县政务信息化管理中心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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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社保局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企业职工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抚松县社保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实施相关政策如下:

  一、申领病残津贴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

  二、申领病残津贴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社会保障卡(已激活金融功能);

  4.视同年限认定材料(如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5.《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表》。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人员可向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关于申领病残津贴流程

  1.线上申请:

  企业职工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通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吉林智慧人社”)发起业务经办申请;

  纯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通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吉林智慧人社”)发起业务经办申请,申请时系统自动判断申领人待遇领取地,并将申请信息推送至待遇领取地市(州)级人社部门。

  2.线下申请:

  用人单位:到对应的市(州)级人社部门病残津贴受理窗口发起业务申请。

  纯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内任意市(州)级人社部门病残津贴受理窗口发起业务申请。

  五、关于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职责和“双公示”制度

  相应的省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资格初审和复核。复核通过的申领信息应在“吉林智慧人社”及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社部门确认。

  六、关于病残津贴待遇发放

  审核通过后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病残津贴待遇,自本人申请的次月起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发放。

  七、关于相关政策衔接

  自2025年1月1日起该政策实施,原国家及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相关政策同步停止执行。在此政策实施之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的,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责任编辑:抚松县社保局

初审:董恩林    复审:辛伟源    终审:王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