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一、我县2025年汛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县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各乡镇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防汛期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采取预警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要及时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消防综合救援队伍、行业抢险队伍、乡镇防汛抢险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排查力度,确定阻碍行洪的要提请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县城防指,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七、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在防汛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八、纪检部门、政府督查部门,要对各级政府,防指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等工作开展督查,并及时通报、问责。
九、紧急防汛期,县防指及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有权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救援任务。
十、紧急防汛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
(五)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
(六)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上报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七)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利主管部门报告;
(八)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物资等;
(九)不得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特此通告。
抚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5年6月3日
责任编辑: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初审:董恩林 复审:辛伟源 终审:王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