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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1   信息来源: 抚松县政务信息化管理中心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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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实施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城市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及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第一条 联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城市内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天然气和非居民天然气价格。

  第二条 联动周期。联动机制不设启动条件,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变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以一个自然年进行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进行联动。

  第三条 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期实际和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应设置幅度限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0.5元/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0.35元/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加权采购价格累计未超过基期正负8%时,可不实施价格联动,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可不设幅度限制。

  第四条 联动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实施,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整销售价格。依据听证后的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严格履行相关定价听证程序。

  第五条 联动价格。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要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配气价格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时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依法履行定调价程序,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频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数据计算。

  第六条 当国内(或本地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启动价格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解除后,恢复实施联动机制。

  二、有关要求

  (一)燃气企业年初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采购的气源(包括CNG、LNG等)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或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上定期公开采购的气源、采购的数量,采购的价格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各方关切,消除民众疑问,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确保社会舆论稳定。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二)燃气企业要保障气量供应,特别是对有预付卡(先购气后消费)用户,要适当延长购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避免出现集中抢购现象。

  (三)为保证价格联动顺利实施,气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企业承担。

  (四)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采取补贴或气费减免等措施,享受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量和价格等相关政策,按照省级文件要求执行

  (五)行业主管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严肃查处供气企业串通涨价、增设环节、捆绑销售、强制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对配气价格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本机制经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听证会,自发文之日起,依据本机制调整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在列入政府重大决策,不在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本机制由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如有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13943942090@163.com,意见收集截止2024年9月1日。

  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1日




责任编辑:抚松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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