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依法重点查处以下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
二、驾驶电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三、驾驶电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
四、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
五、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
六、驾驶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
七、驾驶电动车未悬挂号牌
八、驾驶电动车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九、驾驶电动车搭载两名以上人员
十、驾驶电动车牵引动物
十一、驾驶电动车浏览电子设备
十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
十三、涉嫌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十四、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十五、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
十六、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效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
十七、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涉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执法管理工作,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抚松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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