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城乡住房保障和建设局 返回首页
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7-16     信息发布人:住建局

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最大检查频次
次数 单位(月/季/年)
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1
2 对外省入吉造价咨询企业业绩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1
3 对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1
4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行政检查 1
5 对发包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1
6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1
7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1
8 对建筑施工企业越级承揽工程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检查 1
9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检查 1
10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1
11 对施工图(含勘察)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1
12 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含勘察)设计文件抗震设防专篇和减隔震设计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1
13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含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报告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审及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
14 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
15 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1
16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1
17 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检查 1
18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1
19 1.办理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提交的材料与材料原件是否一致;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预(现)售商品房条件;
2.销售现场是否按规定公示了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否按照“一房一价”的要求公示所有的预售房屋;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规范、及时备案;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预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形象进度。"
1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1
21 1.开发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是否定期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内容与项目现场是否一致;
3.在商品住房销售中是否按照规定发放《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是否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
22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2、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依规划。依据燃气发展规划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日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3、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审查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4、初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5、对违反《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住建局按条例规定责令期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7
23 1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2、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3、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4、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5、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6、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7、对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的;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的;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取得岗位证书,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处罚。8、对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销售专门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装置的;损坏公用燃气设施的;转供燃气的处罚。9、对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10、对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7
24 对工程监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1
25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1
26 对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行政检查 5
27 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1
28 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的检查:施工现场考勤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进出场门禁系统等图像、影像资料。 5
29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
查:
1.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健全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拨付安全文
明措施费,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足
额投入,并专款专用;
3.参建各方主体是否定期开展安全
隐患排查和治理;
4.施工单位是否对符合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的事项进行排查,并采
取措施消除;
5.施工单位是否按《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安全管控。
5
30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是否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5
31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的监督: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是否按要求进行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备案,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
32 对抚松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
5
33 供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企业在热源设备、管网系统等安全运行,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确保各项设备安全运行。 1
34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情况
35 建筑节能检查 16次 每月3-5次
36 建筑节能检查 16次 每月3-5次
37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图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理设在城市道路下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推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2
38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12
39 单位和个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胶、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12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