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执法、不当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处置、反馈、整改、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 单位待遇保障科为投诉举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分流、督办、复核、归档;各业务执法科室负责问题核查、整改落实及材料报送。
第二章 受理范畴
第四条 群众可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
(一)执法主体、执法资格不合法,违规开展执法活动的;
(二)执法程序缺失、违法、颠倒,未依法履行告知、听证、送达、公示等义务的;
(三)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执行等环节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执法的;
(四)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未说明裁量理由的;
(五)违规实施行政检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六)执法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线索不核查、不处置、久拖不决的;
(七)执法态度恶劣、推诿扯皮、吃拿卡要、违规收费、变相牟利的;
(八)执法案卷制作不规范、篡改文书、隐匿证据、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违法、不当、不规范执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单位执法职责范围的;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检监察或司法办案程序的;
(三)对已终结的复议、诉讼、信访结果重复投诉的;
(四)无具体事实、无有效线索的恶意投诉、重复缠访的;
(五)仅对法律法规政策有异议,无具体执法过错的;
(六)已办结答复,无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重复举报的。
不予受理事项,应当及时说明理由并登记留存。
第三章 登记处置
第六条 建立统一投诉举报台账,对来访、来电、来信、网络平台、上级转办、案卷评查移交等各类线索统一登记,完善关键信息,实行台账化管理。
第七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分类处置: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编号建档;
(二)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三)线索不清、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规范说明理由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 受理事项由法制机构1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流:
(一)一般事项分流至对应执法科室核查办理;
(二)复杂、重大、重复投诉及上级督办事项,由待遇保障科牵头核查;
(三)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部门。
第九条 承办科室不得推诿拖延、拒绝签收。职责争议事项由待遇保障科统筹确定承办科室。
第四章 核查办理
第十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般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疑难事项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上级督办事项严格按期办结。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应全面核查事实,通过调阅案卷、核查记录、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核实等方式固定证据,客观公正查清问题、界定责任。
第十二条 经核查区分情况处置:
(一)投诉举报属实,存在执法过错的,立即纠正错误、整改问题,依规追责;
(二)存在执法不规范、瑕疵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执法;
(三)投诉举报不属实的,作出核查结论,澄清事实。
第五章 反馈与整改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整改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
第十四条 对核查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执法问题,待遇保障科应汇总梳理,通报各科室,开展专项整改、以案促改,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日常执法行为。
第六章 督办与追责
第十五条 待遇保障科全程负责案件督办,对超期未办、办理迟缓、处置不到位的科室进行提醒、督办、通报。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处置、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泄露投诉信息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投诉举报事项实行一案一档,将登记材料、核查笔录、证据材料、办理报告、反馈记录、整改资料等统一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泄露案件核查信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