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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主体及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6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附件:1

抚松县行政检查主体公示信息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检查职责和权限

职责权限依据

办公地址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法定行政机关

医保局的行政检查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基金监管、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医保经办业务检查、相关政策执行监督、价格和采购监管、投诉举报处理。

医保局行政检查事项的权限: 1.检查对象范围:涵盖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参保个人等。2.资料查阅与询问权限: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可就相关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3.现场检查权限:可进入医疗机构、药店、医保经办机构等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4.证据收集权限。5.处理与处置权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为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施行201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北区新城行政中心5号楼4楼


附件:2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业领域

执法

主体

实施

主体

执法事

项来源

行政检查依据

1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医疗保障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定点医药机构及人员

法定职责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修改)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2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公立医疗机构

法定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3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公立医疗机构

法定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4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职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5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6

医疗保险稽核

医疗保障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法定职责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7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定点医疗机构及人员

法定职责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8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

医疗保障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改)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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