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类别公示范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事前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公示本部门和本部门所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区域、工作单位和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八)服务指南。逐项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九)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程序;
(十)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事中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执法对象或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的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事后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等。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本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公示载体,也可以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广播电视、办公场所公告栏、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新媒体等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根据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一般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但按照“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销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内容的收集、整理、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导和复核工作,本部门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核和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执行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核、保密审查等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医疗保障部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公示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检查、协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