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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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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 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 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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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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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 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 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 线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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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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