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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医疗保障局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22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抚松县医疗保障局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2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5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2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5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2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5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基金监管科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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