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医疗保障局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 |
发布时间:2024-01-22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医疗保障局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2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5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2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5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2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5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基金监管科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基金监管科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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