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沿江乡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发布人:沿江乡人民政府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沿江乡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沿江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审核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法制审核组设专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执法职责,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项目清单,并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印发执行。 第六条 沿江乡人民政府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七条 沿江乡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撤销已作出执法决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 法制审核组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是否超越本乡镇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如果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执法组应当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执法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执法组向法制审核组送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会签等程序。 第十条 执法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基本事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代拟稿应当载明相关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需要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核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完备,可以要求执法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无法如期补充的,应当直接退回执法组。 第十一条 执法组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有法定办结期限的,应当至少在办结期限前10个工作日送法制审核组审核。法制审核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执法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处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案件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组可以邀请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组,一份留存归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装入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组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组进行审核。 执法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组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组启动协调机制,报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组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七条 沿江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执法活动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健全法制审核人才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乡镇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组在实施法制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执法事项存在重大执法瑕疵,应当依法进行执法督察。 第二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执法组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执法组送交法制审核过程中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 (三)法制审核组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沿江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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