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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情况
发布时间:2026-05-06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单位名称 受委托组织名称 委托依据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期限 公示平台
及网址
1 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抚松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8 号)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检查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防火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日常执法检查。
2.行政处罚权。负责上述行业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
3.现场处置权。
4.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抚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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