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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主体和行政检查事项
发布时间:2025-06-07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附件:1

抚松县行政检查主体公示信息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检查职责和权限

职责权限依据

办公地址

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法律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后的法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订后的法律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的法律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和部门规章等。

抚松县新行政中心4号楼5楼


附件:2

抚松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业领域

执法

主体

实施

主体

执法事

项来源

行政检查依据

1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

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抚松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职责/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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