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试行) |
发布时间:2024-07-25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
关于印发《抚松县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抚松县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试行)》(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对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条件 (一)“首次被发现”指该违法行为第一次被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在其后的日常监管执法中,又发现当事人存在《清单》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属于首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指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指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较轻,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并符合《清单》(附件1)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不适用《清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经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四)近一年内被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三、适用程序 (一)限期整改并立案。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并依法办理行政处罚立案手续。可当场改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外。 (二)整改复查验收。整改期限届满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负责实施检查的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承诺书》(附件2),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三)案件办理终结。经复查,当事人按要求及时整改,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3)。 (四)批评警示教育。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警示和告诫,同时予以批评教育、警示和告诫。 (五)依法给予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在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办理的不予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参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整理留存归档。同时加强适用《清单》的行政处罚管理,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 本清单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抚松县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2.承诺书 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松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 抚松县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4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5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6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1.首次被发现 2.发生变化之日起未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7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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