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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21     信息发布人:新屯子镇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增强本县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第三条 本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县政府网站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窗口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可提请或者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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