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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19     信息发布人:兴参镇人民政府

附件3                                                      领导签字: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公章)                               填报时间: 2024 年 11月18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
依据
标准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2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卫生环境的。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3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4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处罚;转让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5 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其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7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8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条例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9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任务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将有关文件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报关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10 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体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二)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三)做好物业维修、养护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四)对违法建设、私接电线、占用消防车道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六)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七)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省会垃圾分类;(八)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并展开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11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二)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三)做好物业维修、养护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四)对违法建设、私拉电线、占用消防车道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六)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七)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八)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12 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物业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13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14 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15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16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17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处罚,对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拒不移交有关材料、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隐匿、销毁有关材料、财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18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19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20 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换、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21 农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其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40日  
2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行政裁决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其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2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 行政裁决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24 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25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26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
[2023]9
号)第22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27 依法对销售的种子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
法》第七十
本法第三十
六条、第三
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规
定,有下列
行为之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林
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吉政发
[2023]
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吉政办发[2023]9号)第23项
3.抚松县人民
政府公告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28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吉林省
人民政府关
于赋予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部分行政处
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第34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29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户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1.《吉林省
人民政府关
于赋予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部分行政处
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
政办发[2023]9
号)第36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30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自号: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吉林省
人民政府关
于赋予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部分行政处
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
政办发[2023]9
号)第45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公民、法人
或社会组织
90日  
31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自号: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吉林省
人民政府关
于赋予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部分行政处
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
政办发[2023]9
号)第46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32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 抚松县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自号: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1.《吉林省
人民政府关
于赋予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部分行政处
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
政办发[2023]9
号)第47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90日  
填表人: 刘伟                                           联系电话:183439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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