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兴参镇 返回首页
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党建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30     信息发布人:兴参镇人民政府

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党建制度

 

为完善兴参镇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党建制度,按照《白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白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清单》要求,结合兴参镇实际情况,照模板制定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党建制度

一、兴参镇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兴参镇领导干部年度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经党委书记禚书记审定后组织实施。乡镇领导干部应制定本人年度学习计划和目标,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兴参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法规,采取自学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的原则。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书记领学、专家讲座、集中研讨、交流体会等方式进行。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第四条 兴参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法规的重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法学基本理论;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分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乡镇领导干部法制讲座辅导的组织工作,选聘授课的专家,提供乡镇领导干部学习的法律书目。

第六条 兴参镇领导干部集体学习法律法规时,特别是有专家讲座辅导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需要列席参加。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兴参镇乡镇领导干部“述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强化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制定本“述法”制度。

第二条 述法对象乡镇(街道)党委班子成员

第三条 述法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职责的法制意识;

二)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和能力情况;

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有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策意见,造成决策失误和形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

依法行政情况

分管工作有无造成行政败诉案件、复议被撤销变更案件,有无造成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有无执法人员被确认为不作为、乱作为;

行政首长、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质证情况;

个人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四条 述法程序

形成述法报告。述法对象在述法报告中,围绕规定的述法内容,总结一年来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情况。述法报告要实事求是,内容全面具体,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集中进行述法。述法的形式原则上口头述法,并与述职述廉述责相结合,同步集中统一进行。

组织民主测评。将民主测评与社会评议有机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法后,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意测评,参加测评的对象由相关单位干部职工和有关群众组成。

反馈述法情况。述法、测评后,党建办公室将民主测评情况汇总,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反馈给各镇(街)党委成员。

述法时间。述法工作与一年一度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责述廉同时安排部署,同时进行,不另行组织。

第五条 将测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乡镇(街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单位名义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决定的提出。凡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分管乡镇(街道)领导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提出,然后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进行考察论证,然后提交党委成员进行酝酿。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决定的讨论。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会议研究重大执法决定时,要进行充分讨论,班子每名成员都要表明态度,党政一把手要末位表态。未经班子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决定。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决定的决策。领导班子决策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必须以集体表决的办法形成决议,不得以党委成员圈阅方式进行决策。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表决。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需要向上级领导报告重大决策事项时,由“一把手”负责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