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兴参镇 返回首页
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30     信息发布人:兴参镇人民政府

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完善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按照《白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白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清单》要求,结合兴参镇实际情况,参照模板制定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一、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

(一)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

(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五)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六)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三条 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司法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学习。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第七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对本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检查、评议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作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整理归档形成的执法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同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兼职)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案卷管理工作。  

专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

(三)对本乡镇(街道)存档案卷进行鉴定,分类,制作案卷目录,编制电子版目录,方便查找利用;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

(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材料、各种证据材料、限期改正通知书、听证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二)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三)行政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装订成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行政执法案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法律文书及其送达回证;

(四)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的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按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行政决定执行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八)案卷封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并统一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空白页、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封皮,应当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逐项填写清楚,字迹应当工整、清晰,也可以用电脑打印;案卷题名应当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当拟定题名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有关记录由综合执法队在结案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并按照保密规则加以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归档的案卷,应当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排列和保管,并编制电子检索目录,满足案卷利用的需要。

第十三条 借用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借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案卷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实施妥善保管及定期销毁制度。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除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案卷保管期为永久外,其他行政执法案卷保管期为30年。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至少两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评查制度,综合执法队自查为主,评查小组专项评查为辅。评查小组由乡镇(街道)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综合执法办公室人员,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事宜。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案卷评查。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办公室应不定期对综合执法队案卷开展评查,以确保规范。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评查。

第十七条 专项评查原则上以查阅卷宗为主,也可以进行询问并听取汇报。查阅案卷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主体合法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2.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从事该项行为的法定权限,有无越权;

3.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有没有无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4.是否具有违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法律事实、条件、情节认定准确;

2.主要证据充分、有效。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

1.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现行有效;

2.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条文准确;

3.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执法权

2.行政执法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五)执法文书规范

文书规范标准、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立卷归档是否及时,装订规范。

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和举报,本乡镇(街道)制定投诉举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对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投诉、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立即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按照法定时限结案。

第四条 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处理程序。具体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审核组负责。

(一)先予登记。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审核组经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三)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及时整理归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四)兴参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白山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我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公示的载体以及公示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内容。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和救济渠道等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内容。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规范事中公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必须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做到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参照省司法厅制作的综合执法文书样式,结合实际,制定修改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二)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时,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之中,确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综合行政执法队和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四条 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依托司法所组建专业性法制审核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法制审核队伍可以由公职律师、专业律师、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人员组成。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必须进行法制审核。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

(四)明确审核程序。综合行政执法队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完善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等。

(五)明确审核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乡镇(街道)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负责具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机构职责,确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执法人员杨剑队长 1:负责综合执法总体工作;

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2:按照行政执法手册做具体分工工作

第四条 考核与监督

(一)确定考核内容

1.法律素养测试

2.积极履职情况

3.规范执法情况

4.被投诉举报情况

(二)明确考核形式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细则,对行政执法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计入《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档案》,实行个人执法档案终身制,在人员调动时进行移交。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评优选先中优先推荐,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兴参镇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吉法办发〔2020〕15 号)要求,乡镇(街道)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制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第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应当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第四条 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第六条 清单确定后向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对外公示。

第七条 为配合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的顺利开展,兴参镇配套建立行政处罚“一案三书”制度(即对作出不予、减轻、从轻处罚决定的,同步制作相应的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统一规范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种行政执法文书主要有:

(一)执法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出的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书面行政执法文书。

(二)行政建议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当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事前和事后监管,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报送自查整改报告,作出的书面文书。

(三)信用承诺书,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问题,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兴参镇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第一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我乡镇(街道)制定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编制完成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认真梳理法律法规授权和赋权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汇编本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对外公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二)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第十条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兴参镇安排专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包括纸质卷和电子卷。配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库房和装备,以及保存声像等特殊载体案卷资料的专用设备。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在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一个月内按照兴参镇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制作执法案卷,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实行一案一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永久保管、30年保管期限的纸质案卷,应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数字复制件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原则上不予外借,需要查阅执法案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经同意后在档案保管单位内查阅。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有关内容,应当经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同时要在查阅登记中注明用途。

借用者不得拆卷、抽取文件材料或者涂改、勾划、圈点、污损案卷,以维护档案的完整。对损坏档案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纪委监委、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调阅案卷履行调卷手续,做好登记。

第五条 违反案卷管理制度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