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兴隆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4-07-30 信息发布人:兴隆乡人民政府 |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 类别 实施 主体 执法事 项来源 赋权或委托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1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件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2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 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 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王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的 。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3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 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4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 共同决定,改变物业服务用 房用途的处罚;转让和抵押 物业服务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连反本条例第十 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贵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转让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3— 5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 共同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用 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 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 共有部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方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 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报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贵令限期政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7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 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8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 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 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4— 9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 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或者不 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 的物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整改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贵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 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将有关文件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 善保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5— 10 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 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 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 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 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 转委托给第三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 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 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 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 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二)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 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三)做好物业维修、养护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 善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 (四)对违法建设、私拉电线、占用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 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 助处理 ; (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六)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 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八)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 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6— 11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 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物 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堤供物业服 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 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二)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 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三)做好物业维修、养护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 善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 (四)对违法建设、私拉电线、占用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 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 助处理: (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六)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 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八)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 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7— 12 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 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 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 式催交物业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备例第七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 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 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土十六备第二款。物业服务人 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 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 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3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 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 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 合同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今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4 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 报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5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6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 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和资 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服 务档案和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今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7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 料、财物,或者损坏、隐匿, 销毁有关资料、财物,或者 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 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 的的处罚,对损坏、隐匿、 销毁有关资料、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 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 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 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财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出 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 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8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 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 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 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 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 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 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古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控自 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 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 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 服务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9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 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 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 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 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 赁期限超过一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20 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 经营收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 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 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9— 21 农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 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入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2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行政裁决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 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 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2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款个人之问、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 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0— 24 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 作,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25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法律法规 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 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 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 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26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 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 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或 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 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 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 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赋权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吉政发〔2023〕5号) 2. 《吉林省赋予乡镇入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 发〔2023〕9号)第22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 使用者未按恩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1— 27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 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赋权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吉政发〔2023〕5号) . 《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 发〔2023〕9号)第23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 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今改正,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 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 案的。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28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 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赋权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吉政发〔2023〕5号) 2. 《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 发〔2023〕9号)第34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 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29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赋权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吉政发〔2023〕5号) 2. 《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 发〔2023〕9号)第36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 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入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12— 30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赋权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吉政发〔2023〕5号) 2. 《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 发〔2023〕9号)第45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发文 字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 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 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31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赋权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吉政发〔2023〕5号) 2. 《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 发〔2023〕9号)第46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发 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32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赋权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吉政发〔2023〕5号) . 《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 发〔2023〕9号)第47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发 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 人子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公民,法人或社会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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