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卫生健康局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发布时间:2024-07-30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卫生监督所 |
抚松县卫生健康局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 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 由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 动。 第三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 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 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 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本部门做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法规 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许可类决定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决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行政强制类决定 1、对有没收、查封或者扣押行为的;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或 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规科 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按照县编办、县法制办要求,配备、充实满足 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 法制审核小组由法规科牵头成立,由相关科室负责法制 审核的人员及法律顾问组成,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经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后反馈承办科室。由承 办科室提请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决定。 第七条 各科室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法制初审制度,组 织对各类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初审,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初审协 调工作,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送法规科审核。 第八条 探索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事项法制审 核机制,由疾控监督科对除重大行政处罚之外的一般程序行 政处罚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 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需要调整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的类别和范围。 第十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 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在指定时 间内补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 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科室主管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 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 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 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 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 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调查,相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 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 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 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 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 意见。 第十五条 法规科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 经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 退回案件承办科室。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对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 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 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法规科 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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