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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30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卫生监督所

抚松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文字、音像的记录

1、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等书面 记录。

2、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 记录。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 确、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4、局法规科负责对各执法承办科处实施行政执法全过 程记录制度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5、各执法科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6、统一的执法文书,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行政执法 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对行政执法全过程 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1、各执法科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 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 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 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2、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 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 名或者盖章。

3、各执法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 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 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 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 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 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 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 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4、各执法科可以在办公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 录受理、办理过程。

5、各执法科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 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 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

记,并自发现案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源录入行政执法 平台。


6、各执法科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  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 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 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 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1、各执法科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 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2、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需勘查现场的,各执法科应  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 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3、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进行书  面记录和音像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 品清单等文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文 书;

(八)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  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 见书等文书;

(九)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 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 容的文字记录。

(十)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  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 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 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 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

4、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 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 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5、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 利,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告知权 利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和审核 意见及意见告知情况等事项。

6、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各执法承办科处不受 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1、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 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2、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各执法科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对各执法科负责人、局长的签署意 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 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对情节复杂或者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3、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  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 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4、执法决定作出前,各执法科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 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 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 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 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6、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 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7、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执行与送达记录


1、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各执法承办科处 应当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 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进行记录。

2、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各执法承办科处应当对当事 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作出强制执行 决定前,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各执法承办科处应 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催告 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各执法承办科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4、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  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各执法科应当依法 制作相应的执法文和音像记录,记录执法过程。采取排除妨 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强制执行

方式的,各执法承办科处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记 录整个执行过程。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各执法科当依法制作相关执法 文书,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6、 各执法科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7、各执法科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 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  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应当进行摄像或 者拍照记录。

8、各执法科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 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 式记录送达过程。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记录送达的全过 程,在镜头前将送达文书内容、留置原因、地点、在场人员 等记录清楚,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案卷。

9、各执法科委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出具委托函, 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

10、各执法科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  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 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11、各执法科转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收回由送达 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12、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  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采取摄像或者


拍照方式记录。公告送达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书面记录采 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和送达经过。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1、 各执法科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 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 理。

2、各执法科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 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科处专门人员 存储。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 子记录存储至执法平台或者本科处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 管。

3、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

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 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各执法科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 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 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建立执法案卷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各执法科应当明确专人负责。

6、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


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 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七、记录设备使用与管理

1、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

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 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 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 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2、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 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3、各执法科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 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 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 使用。

4、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 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 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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