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环境卫生类 |
发布时间:2024-06-17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卫生监督所 |
(一)公共场所管理 A.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2) 1.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二)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一般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上21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 较重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21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2.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 二)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较轻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且现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 特殊情形 罚款5000 元以上 12500元以下 一般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且现擅自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的 特殊情形 罚款12500 元以上 22500元以下 较重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2个月以上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且现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特殊情形 罚款22500 元以上 30000元以下 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经检测有毒性指标超标3倍以上或毒性指标超标已发生明确的人体危害健康事故或者经停业整顿后仍检测不合格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说明:参照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将卫生检测指标种类分为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6类,其中,检测项目为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强制指标。 4.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般 涉及2种用品用具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 下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涉及2 项的 特殊情形 罚款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较重 涉及3种以上用品用具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涉及3 项以上的 特殊情形 罚款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严重 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且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 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的; 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说明:涉及项目参照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4.6,公共用品用具种类分为杯具、棉织品、洁具、鞋类 、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其他用品用具7种。 5.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或未按照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的,或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一)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有上述违法行为1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有上述违法行为2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有上述违法行为3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监督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6.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培训的,或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 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二)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 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6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6人以上21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 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21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 罚款 73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并拒绝监督的 警告, 罚款10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下 7.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或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 三) 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三)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涉及1种公共用品用具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涉及2种公共用品用具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涉及3种公共用品用具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监督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严重 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且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 含3名)受害病人的,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8.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四)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涉及1种,经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涉及2种,经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涉及3种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监督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严重 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 造 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且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的, 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9.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 五)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般 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达2种以上4种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达4种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监督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严重 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且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的,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10. 公共场所经营者使用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 七)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一般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 较重 拒绝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严重 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且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的,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1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 八)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拒绝监督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2.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缓报事故信息的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一般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较重 隐瞒、谎报事故信息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严重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导致人员受伤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导致人员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生活饮用水管理 B.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 13.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14. 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15. 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三)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个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水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单位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个人 罚款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一般 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水微生物和毒理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轻微超标的 单位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个人 罚款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较重 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水微生物、毒理指标、放射性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超标严重,未造成传染病暴发游行或未对人身造成伤害的 单位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个人 罚款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严重 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水微生物和毒理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超标严重,造成传染病暴发游行或对人身造成伤害的 单位 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个人 罚款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6.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 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8. 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涉水产品,未造成管网污染的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一般 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涉水产品,造成管网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较重 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涉水产品,造成管网水质重金属和毒理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9.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和水质检测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 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1.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2.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不得使用铝灰、废酸、工业再生酸以及其它未列入涉水产品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的原料。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产品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的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一般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产品检 测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轻微超标的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较重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产品检 测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严重超标的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23. 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经过维修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 的 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经过维修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未发生水污染事件或水质感观未见异常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一般 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发生水污染事件或管网水水质感官性状异常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较重 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或管网水水质感官性状异常同时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24.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建成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无消毒设施,无净化设施,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25. 造成饮用水污染,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6.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7.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安排1-2人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经健康体验取得健康合格证的 罚款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较重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安排3人及以上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经健康体验取得健康合格证的 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严重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 、管水工作,经健康体验相关人员患有不得从事供、管水工作的疾病的 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8. 饮用水被污染,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饮用水被污染,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群体患病的 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9. 饮用水被污染,出现介水传染病或者化学中毒病例,医疗单位未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0.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检测报告的 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1.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未签定委托检验协议 罚款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较重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未签定委托检验协议,产品生产企业被投诉举报 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严重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未签定委托检验协议,产品造成水质污染 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2. 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毒理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严重 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引起群体疾患的 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 33.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有 3 人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罚款 20 元以上 314 元以下 一般 有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罚款 314 元以上 706 元以下 较重 有 6 人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在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中经体检发现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携带者,或安排明知有人患 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携带病原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罚款 706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3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经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的,或已经造成水源水水质 污染的 罚款 3506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35.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6.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7.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8.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或处以 500
一般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 罚款 3350 元以上 7150 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罚 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较重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无违法所得 罚款 715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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