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20-12-04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卫生监督所 |
一、执法事项: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抚松县卫生监督所 五、审批机构:抚松县卫生健康局 六、办理流程:见抚松县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电话举报,现场检查。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卫计委官方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抚松县抚松大街2号 (二)时间:上午:8:30 ~11:00 下午:13:30~17:00 (三)电话:0439-6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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