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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6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文化旅游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局职能,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公开的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乐亭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探索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合理利用单位信息公开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旅局管理科按照工作职责,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旅局管理科梳理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内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局管理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管理科负责收集、整理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管理科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经依法审核,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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