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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2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文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文罚字〔2020〕第001号

  当事人:抚松县鑫明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荆巍峰

  住所(住址):抚松县万良镇万良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5月11日15时01分至15时40分,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徐 彬220624599、张广礼220624110两名执法人员向抚松县万良镇万良村《抚松县鑫明网吧》负责人邵明坤身份证号220621********1618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检查中执法人员对正在上网消费的消费者共计13人进行身份证核对,其中2人上网消费者年龄未满18周岁,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020年05月13日,该场所的负责人邵明坤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其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抚)文检字[2020]第001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取证情况。

  2、当事人邵明坤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事实。

  3、现场检查取证《视听资料取证文书》相片三张,证明2020年05月11日15时01分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及该场所正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的事实。

  4、《视听资料取证文书》经理邵明坤身份证与委托人荆巍峰身份证取证相片各一份,证明以上人员的身份情况。

  5、《视听资料取证文书》营业执照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取证相片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邵明坤行使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7、《视听资料取证文书》执法人员在抚松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出示执法证件相片一份。

  (采纳当事人意见情况和理由)2020年6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抚)文罚告字[2020]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拟给予抚松县鑫明网吧 1、警告。2、停业整顿30天。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处罚理由和依据)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已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该场所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吉林省文化厅文件》吉文发[2016]114号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实施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第一次接纳二名以下(含二名)未成年人的,警告,停业整顿30天,罚款4000元。

  (处罚决定)综上所述,本机关现对抚松县鑫明网吧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给予 1.警告。

       2.停业整顿30天。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抚松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0760102011015200002661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号:40224611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抚松县人民政府或白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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