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某某因乡镇要求帮助整理村容村貌对兴参镇路边部分杂物进行清理,清理完成后现场产生坑洼处需要回填,于2023年9月9日下午,在无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在抚松县兴参镇兴华村大苇沙河河道内采砂约8立方米,无售卖事实,该行为违法了《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抚松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抚水河罚决字〔2023〕02号)、责令当事人恢复河道原貌,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