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抚松县XX村民委员会因河道淤堵,召开了村民代表扩大会(参会人员有村三委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三道松江河河道内的杂物及淤泥进行清理。由于无堆放场地,村书记蔡某某代表村民委员会与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协商,并在未履行河道清淤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于8月2日达成口头清淤协议,由该施工单位免费帮助清理河道,清理河道的相关机械由施工单位提供,清理河道后产生的砂石废料用于项目区坑洼地的回填。施工单位于8月3日开始,对三道松江河河道进行了6天清淤作业,清理河道范围宽4米左右,长度40米左右,清理出相关砂石废料大概400多立方米,并将相关砂石废料全部回填至项目区坑洼处。由于施工单位未将砂石废料列入竣工决算,所以未产生经济效益。经现场检查,河道清理范围内干砌石护坡及周边环境未遭到破坏。该行为违法了《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抚松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抚水河罚决字〔2023〕01号),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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