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砂 |
发布时间:2021-09-09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水利局 |
当事人郭某某因垫修自家院道,于2021年8月22日,在抚松县新屯子镇大东村东大杏树附近河道管理范围内共采挖砂石料3立方米,无任何审批手续。该行为违法了《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抚松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抚水罚决字〔2021〕06号)、责令当事人恢复河道原貌,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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