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砂 |
发布时间:2021-09-09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水利局 |
当事人荆某某因给予损坏的道路边沟维修用砂,于2021年8月9日,在抚松县兴参镇西南岔村附近河道管理范围内共采挖砂石料7立方米,无任何审批手续。该行为违法了《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抚松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抚水罚决字〔2021〕04号)、责令当事人恢复河道原貌,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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