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河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5-07-07 信息发布人:松江河镇政府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 主体 依据 领域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 1 对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农业农村 2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住建 3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住建 4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住建 5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住建 6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住建 7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措施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 应急 8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农村 9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执法和监督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农村、林草 10 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应急 11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管理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 12 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水利 13 对消防工作的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应急 14 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市场监督 15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定期核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民政 16 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应急 17 对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住建 18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自然资源 19 对渡口渡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 20 对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的风险排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7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 自然资源 21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9月30日修改) 住建 22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 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第22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 23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第23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农业农村 24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第34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林业 25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第36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林业 26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第45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农机 27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第46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农机 28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松江河镇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第47项 3.抚松县人民政府公告 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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