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民族宗教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民族宗教局 |
抚松县民族宗教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审核。 第二章 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民族宗教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撤销已作出执法决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法制审核组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是否超越本乡镇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承办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七条 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经上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充分研究采纳审核意见或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采纳意见情况一并提交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领导班子成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归档入卷。 第十二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抚松县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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